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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成功案例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湘粮监﹝2018﹞120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

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加大了各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力度,竞价交易和销售出库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部分库点存在出库进度缓慢、合同履约不理想,甚至出现掺杂使假、短斤少两、额外收取费用、拖延阻挠出库等“出库难”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省局决定于201810月至20193月开展一次全省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次专项治理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局副局长刘初荣同志任组长监督检查处、调控与储备处、湖南粮食集团、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以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出库难”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地区要成立专门班子,依法依规对重点企业开展“出库难”的治理

二、扎实开展出库难专项治理工作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通过集中开展粮食销售“出库难”专项治理行动加快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进度,确保“去库存”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粮食销售出库收费标准,降低竞买企业不合理负担在全行业营造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环境。

(二)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的时间安排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3月底为本次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专项治理集中行动时间。

(三)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的内容

1、摸清情况10月中上旬由批发市场负责对目前已拍卖正在出库或尚未出库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摸清实际出库过程中收费、损失损耗核定及出库双方签订合同及履约等情况。

2、加强信息沟通批发市场要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和资金结算要定期向省级联席会议报送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进度、违约毁约、资金结算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省局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出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一并报送。

3、妥善处理纠纷粮食出库过程中出现纠纷经批发市场及出库点监管方协调无效时,由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储粮直属库会同批发市场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调按政策规定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买卖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省级联席会议按照“纠纷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原则提出对买卖双方的处理意见,追究协调不力的责任

4、健全完善投诉和快速处理机制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监管12325热线受理相关举报投诉。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追究责任。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停拨其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依法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5、总结上报专项治理集中行动结束后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并于201941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三、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管理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粮食竞价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和《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湘粮监[2016]151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同时,切实建立起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压实各方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承储企业的直接责任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储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销售出库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争取所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三)强化交易纠纷处理严格落实批发市场的商务纠纷协调处理责任对涉及交易粮食质量和水杂增扣量导致商务纠纷的,要严格按照《粮食竞价交易规则》规定及时组织买卖双方调解,协调无效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复核检验后进行裁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对设置出库障碍阻挠出库的,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协调处理协调无效的,要及时依规裁定违约协调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移交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四)严格执法追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涉粮案件核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责处罚发现保管不善造成严重霉粮坏粮事故、以陈顶新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挂拍空单掩盖亏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重大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具体收储企业通过自媒体等方式发布因水电、道路改造、限高限载等原因提示出库能力风险,变相阻挠、刁难销售出库以及超扣水杂、额外加收费用、拒不配合竞买企业正常看样、扦样,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和恐吓手段阻碍正常交易的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相应罚款或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处理;加大对屡次流拍粮食相关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

(五)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大违法失信惩戒及时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依照《湖南省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企业贷款申领、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粮食收储等方面进行限制实施联合惩戒。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11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8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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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粮办发〔2018〕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高校,各司局、直属及联系单位:

现将《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全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全国粮食行业经济研究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经济研究领军人才”),是指从事粮食仓储、加工、物流、质量安全等领域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工作,或从事粮食流通经济研究,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能够引领相关领域重大理论突破和科技创新,支撑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坚持以下原则:爱国奉献、勇于创新;高端引领、重点支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放权松绑、激发活力。

第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粮食流通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军人才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长期从事粮食流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或经济研究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在粮食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同。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三)拥有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要理论创新专著;

(四)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拥有发明专利授权,对提升粮食流通技术水平、促进现代粮食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作用;

(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经济研究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重大价值;

(二)主持的粮食经济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奖项,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一等奖;

(三)拥有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要理论创新专著;

(四)在粮食经济研究方面业绩突出,相关成果、建议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领军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名。

第九条  领军人才推荐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领军人才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高校归口推荐,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也可直接向中国粮油学会归口推荐。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各归口推荐单位受理后,须组织初评选拔,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各归口推荐单位每次推荐候选人一般不超过2名,且同一专业领域不超过1名。

(三)专家评审。局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分类评审,综合评议候选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提出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四)确定入选名单。根据专家评审建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领军人才名单。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给予领军人才一次性经费资助,用于领军人才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领军人才归口推荐单位及其所在单位安排配套的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组织领军人才研修培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优先选派领军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十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领军人才更多自主权,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参与粮食流通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

第十三条  鼓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加强对团队中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带动。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团体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粮食行业推荐申报院士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领军人才中产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粮食行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颁发“全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证书,为经济研究领域领军人才颁发“全国粮食行业经济研究领军人才”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领军人才的工作情况和发展需要,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资助经费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领军人才转换工作单位的,未使用完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资助经费应一并流转。资助经费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规定严格管理,领军人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资助项目一般不作过程检查,项目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绩效评估。主要考核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完成重大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发挥领衔作用、培养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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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

湘粮办监﹝2018﹞73号

  

长沙、常德市粮食局: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湖南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湖南省协调机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和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粮监[2018]107号)的要求为圆满完成大清查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普查地区

  为积累库存大清查经验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我省选择库存量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长沙市和常德市为试点地区

  三、普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清查: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清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另行制定《全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四、普查时间安排

  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15日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

  试点普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在省协调机制办公室直接领导下,试点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二)普查实施

  库存粮食数量即实物和账务清查由中储粮分公司、试点市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人员组成清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中应包括仓储实物、财务、统计等检查人员)组织实施。质量清查按“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检查组要按照国办发〔2018〕61 号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湘粮监[2018]10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普查结果报送

  检查组检查完毕及时将检查结果、资料、检查报告报送试点市协调机制办公室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 汇总,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

  六、普查工作的巡查

  省协调机制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业务骨干组成二个巡查组对试点市普查工作的开展进行巡查督导,并抽查政策性粮食库存10%以上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确保普查结果真实有效

  七、纪律要求

  普查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检查组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八、普查责任

  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九、普查经费保障

  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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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南省启动2018年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粮发〔2018〕195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南省启动201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18〕19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8月28日起在湖南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201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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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内有关涉粮高校、省属企业、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粮发展战略依托粮食行业具有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省级层面的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18]103号)文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有意愿申报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

  原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申请重新评估

  二、申报要求

  各申报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办法》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一式十份)于8月20日前上报材料。纸质版材料报送至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电子稿发送至邮箱526915499@qq.com。市州企业由市州粮食局汇总后将材料报送至省粮食局省内有关涉粮高校、省属企业、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粮食局,省局统一审核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

  请对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有意愿、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以建设一批在粮食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方面发挥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助推行业转型发展。

  联系人 :桂茜

  联系电话: 0731-84813220

  附: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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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粮行﹝2018﹞79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省局直属相关单位,湖南粮食集团、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军粮集团、中粮(岳阳)米业有限公司:

  根据《2018年粮油“千亿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湘粮行〔2018〕9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就做好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内容变更范围

  1、《指南》中“优质粮油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县项目”本次不予申报

  2、《指南》中“重要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建设项目”每年只安排一次本次不予申报。

  3、新增“油茶产业项目”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重点扶持一批油茶加工企业重点支持的油茶加工企业纯茶油加工量应占本企业油脂加工量的60%以上(重点扶持纯茶油加工企业),企业经营良好具有区域品牌影响,发展潜力大且在省内油茶行业排名靠前的优质企业。

  二、申报企业禁止条件

  1、已获得了2018年第一批粮油“千亿产业”支持项目的企业

  2、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绩效评价时要求整改的项目所属企业

  3、根据审计和财政有关规定同一项目不得向多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如出现重复申报情况一律取消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

  4、违反《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粮油储备企业

  三、申报数量

  1、“粮油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项目”(包含油茶产业项目)申报数量:衡阳、岳阳、常德市申报该类项目不得超过9个长沙、邵阳、郴州、永州、益阳不超过8个,湘潭、株洲、怀化不超过7个娄底、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不超过6个。

  2、除调整范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数量不变。

  四、其他要求

  1、2018年第二批粮油千亿产业贴息时间调整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

  2、第二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3、请各地对照《指南》要求指导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实事求是申报,不得虚报和以小报大做到宁缺勿滥。各地各单位要围绕推动粮油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引领、实现高质量发展科学、严谨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湖南省粮食局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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