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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成功案例

一、最低收购价稻谷(2015-2017)交易结果

7月30日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 - 中国粮食行业网

二、进口小麦挂牌交易结果

7月30日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 - 中国粮食行业网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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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收购价稻谷(2013、2014)交易结果
7月31日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 - 中国粮食行业网

二、进口小麦挂牌交易结果

7月31日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 - 中国粮食行业网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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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天下粮仓

(二)清查原则。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2019年

二、认真自查。

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2019年“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7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省份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2019年

 三、强化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二)先行开展试点。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以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2个市(州)进行试点,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个异常“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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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批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和第二批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粮办发〔201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高校,各司局、直属及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国粮发〔2018〕86号)工作部署,以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先导,统筹推进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培养实施办法》,现就做好首批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第二批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爱国奉献的高尚品德,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一)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粮食流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或经济政策研究工作,在粮食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同;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

4.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二)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的研究服务领域符合粮食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

4.有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

二、申报渠道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高校推荐,其中非国有企业等单位也可直接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高校和中国粮油学会等归口推荐单位受理申请后,经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

三、推荐名额

每个归口推荐单位可以推荐不超过2名领军人才候选人和不超过3名青年拔尖人才候选人。且同一项目同一专业领域限推荐1人。

同一候选人不得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重复推荐申报者将视为无效推荐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归口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动员,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经过民主推荐、专家评议、内部公示等程序,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再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确保人选质量。

(二)各归口推荐单位在人选推荐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替人说情、打招呼、搞拉票等;要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填写推荐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事司。

(二)本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实行网上统一申报、推荐。在线填报系统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请各归口推荐单位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在填报系统中逐一确认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同时,将推荐函、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附件2)、推荐表(样表见附件3、4,一式1份)及证明材料(一式1份)邮寄或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事司。其中,推荐函需对推荐程序、专家名单、公示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进行说明。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华鹏 曲贵强

联系电话:010-63906082(传真) 6390609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919室

邮政编码:100038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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