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 中国粮食行业网

日期: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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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天下粮仓

(二)清查原则。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2019年

二、认真自查。

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2019年“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7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省份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2019年

 三、强化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二)先行开展试点。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以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2个市(州)进行试点,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个异常“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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