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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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

湘粮办监﹝2018﹞73号

  

长沙、常德市粮食局: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湖南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湖南省协调机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试点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和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粮监[2018]107号)的要求为圆满完成大清查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普查地区

  为积累库存大清查经验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我省选择库存量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长沙市和常德市为试点地区

  三、普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清查: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清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另行制定《全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四、普查时间安排

  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15日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

  试点普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在省协调机制办公室直接领导下,试点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二)普查实施

  库存粮食数量即实物和账务清查由中储粮分公司、试点市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人员组成清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中应包括仓储实物、财务、统计等检查人员)组织实施。质量清查按“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检查组要按照国办发〔2018〕61 号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湘粮监[2018]10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普查结果报送

  检查组检查完毕及时将检查结果、资料、检查报告报送试点市协调机制办公室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 汇总,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

  六、普查工作的巡查

  省协调机制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业务骨干组成二个巡查组对试点市普查工作的开展进行巡查督导,并抽查政策性粮食库存10%以上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确保普查结果真实有效

  七、纪律要求

  普查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检查组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八、普查责任

  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九、普查经费保障

  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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